高等法院14日就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槍械及炸彈殺警一案,作出判決,涉案主腦、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判囚13年半,其餘5名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這宗案件是本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也是2019年黑暴案件中,判刑最重的案件。從審訊中公開的案情可見,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雖被警方及早偵破,沒有得逞,但案件性質嚴重,理應重判,以震懾同類犯罪。
從案件本身來看,「屠龍小隊」的計畫可謂極其殘忍和暴力。他們計畫埋伏在建築物內射殺警員,還打算使用炸彈和槍支進行大規模襲擊,目標明確且手段殘忍。這種極端的暴力行為不僅對員警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更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若非警方及時採取行動,後果不堪設想。
整個案件涉及多人計畫在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期間進行恐怖襲擊,目標直指警員和市民。更為重要的是,這一案件與之前的「修例風波」以及亂港分子的暴力行徑有著密切的聯繫。在此背景下,「屠龍小隊」案的出現無疑是亂港分子暴力行徑的升級版。這不僅是對香港警方的公然挑釁,更是對社會秩序和法治原則的嚴重破壞。這一案件的曝光不僅揭示了極端暴力行為的嚴重性,也引發了社會對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
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四起,「屠龍小隊」絕非單一例子,2020年1月,有黑暴極端組織在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港鐵羅湖站放置及引爆爆炸品,2022年5月,警方拘捕一名人士,並于其住所檢獲多種製造爆炸品原材料及工具; 2023年11月,警方於黃竹坑拘捕兩名涉嫌製造及試驗爆炸品的男子,檢獲大量可製造炸藥的TATP及硝酸銨等。「屠龍小隊」案的判刑對這些案件不僅有著重要的啟示及借鑒,嚴厲的懲罰更具備足夠的阻嚇性,將向社會發出最嚴厲的信號,警告潛在的暴動參與者,千萬不要干犯相關的罪行,亦令巿民明白到維護國家安全慨重要性。
坊間有些奇談怪亂,聲稱這批人「真係冇做過」「判刑過重」,又說這批人「為的是政治目的,不是為個人利益」,又說「法庭重判年輕人,不利於社會和解」。這些說辭,歷來是「黃絲」一貫推諉、避重就輕之言,荒謬至極。極端暴力行為絕不能被容忍,法律必須發揮其應有的震懾作用。「屠龍小隊」從策劃到行動都明顯是一個極為冷血及邪惡的恐怖行為,不單殘酷,更罔顧所有無辜巿民的安全,實屬罪有應得。對於這些恐怖主義行為,香港絕不能容忍,必須讓法律之劍嚴懲罪犯,守護香港的法治與安寧。
本網評論員 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