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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完善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辦法 傑出人才獎勵補貼600萬元
作者:莊瑞玉   來源:深圳特區報    2022-04-06 11:25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後經我市認定的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和海外 A類、B類、C類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識港網訊】記者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發放工作,日前我市三部門聯合修訂完善了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辦法,並於近日開始實施。

 

傑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傑出人才工作經費

近日,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建設局聯合印發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後經我市認定的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和海外 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獎勵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否有變化?獎勵補貼標準與原來一樣,傑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後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2016年3月23日後經我市認定的傑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一次。

 

所創企業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不算全職工作

記者梳理發現,獎勵補貼發放條件沒變化,但對全職工作等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

1.申請人在深圳全職工作。申請人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或補申報,下同),因政策原因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除外。

2.申請人及配偶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3.申請人及配偶未享受過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請人屬於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的,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與市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的;非因履行深圳全職工作需要,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在市外領取勞務報酬高於深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收入的;在深圳創業的人才,所創企業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的;非全職工作的其他情形。

 

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

獎勵補貼的發放方式也發生變化。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不滿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傑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後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獎勵補貼應當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後提出。

工作經費應當在獲得傑出人才認定後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傑出人才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新辦法明確,申請獎勵補貼的任期年度內,申請人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超過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獎勵補貼不予發放。

责任编辑:huan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