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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主謀囚23年10月 
來源:大公文匯網    2024-11-15 10:43

【識港網訊】高等法院原訟庭昨日就涉及恐怖主義相關罪行的「屠龍小隊」案作出判刑,案件主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多名涉案關鍵人物均被判監禁10年或以上。法官判刑時直指被告不理他人死活,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必定造成大量死傷。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以法。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及其他激進團夥,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幸警方及時粉碎殺警計劃,先後拘捕14人並起訴多項罪名。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其中兩名被告早前已被判刑: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7年4個月,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被判囚18個月。

其餘7名罪成被告昨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刑。案件主謀、激進團夥頭目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其餘被告中,蘇緯軒獲刑12年、賴振邦獲刑10年10個月、彭軍壕獲刑10年、陳玉龍獲刑9年、蔡凱明獲刑5年10個月。

法官:性質比葉繼歡案更嚴重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被告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涉及有預謀地引誘警務人員從而殺害他們,亦會對財產造成損害,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法官又指出,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以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政府:恐怖主義行為必受懲治

特區政府表示,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寧,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法庭就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發言人續表示:「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倖,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案件判刑後見記者表示,當中主犯被判監23年10個月,是「黑暴」相關案件中最重的一宗,其他關鍵犯人亦判監10年以上,反映法庭認同被告的罪行非常嚴重,法官亦提及他們計劃周詳,分工精細,是瞄着香港的政權作出顛覆行為,心腸十分惡毒,相信今次判刑可起到阻嚇作用。

李桂華提到警方調查案件近五年,仍記得每個環節,例如在一個月內找到一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及20公斤土製炸彈等,甚至有被捕人在街上開槍。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該批人曾在台灣接受「軍訓」,返港後試槍、製造炸彈,甚至試爆,目標是在當年一個遊行開槍、放炸彈、殺警、搶警槍,其行為歹毒及喪心病狂,若非警方及時瓦解他們的計劃,相信會有很多人遭殃,包括參與示威的人士和無辜途人等。他希望這批人士深刻反省及懺悔。

李桂華說,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及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提出覆核,強調會竭盡所能,繼續阻止及調查這類極端、暴力、恐怖的組織在香港運作,並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如發現任何可疑要立即報警。

责任编辑:zhaopeng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