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今後,在廣東環境污染案件生態修復的移送監管,職能部門間將實現“無縫對接”。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廣東省檢察院、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和林業局共九家單位聯合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首次在省級層面對生態環境修復監管案件的移送規則、監管主體和職責、修復評估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在制度層面上進一步織密生態環境保護網絡,讓生態環境修復生效法律文書真正落地落細。
《辦法》明確了列入“四類”移送監管案件類型,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刑事附带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具體移送程序上《辦法》也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案件判決后,統一由當地中級法院30日內出具移送告知書,連同生效法律文書移送至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修復監管部門,並抄送至同級檢察院。對於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修復監管不屬於其法定職責的,應回復書面意見和建議,由移送法院會同檢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議移送的修復監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接受部門。
此外,《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評估費用等,並規定被告或賠償義務人可自行或委託修復,若拒絕修復,法院應及時執行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並告知修復監管部門由其依法處理。《辦法》還規定,接受移送的修復監管部門在完成修復效果評估后,應當在30日內將修復結果書面答復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並由檢察機關負責全過程檢察監督。
“新規將所有符合生態環境修復條件的案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對保障政府機關落實環境質量保護職責,構建生態聯動保護新機制提供了‘廣東經驗’。”中山大學法學院李摯萍教授對《辦法》的出台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廣東法院將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進一步搭建常態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共治協作機制,共同破解生態共治和修復難題,切實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讓廣東的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生態更優美。”廣東高院副院長林碧豔表示。
另據了解,近年來,廣東法院緊緊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六大行動”,牽頭與福建、江西、廣西、貴州、雲南、海南等6省(區)司法機關建立北江、東江、韓江、西江、雲開山、紅樹林等跨區域、跨部門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協作機制,與廣東省林長辦、省河長辦建立了“林長+森林法官”“河湖長+河湖法官”長效合作機制,有效增強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審結環境資源一審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近2萬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