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不合理限制
來源:橙新闻 2024-04-29 10:36
【識港網訊】立法會早前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今日在《明報》發文稱,新法例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他表示,新聞界只要貫徹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毋須特別顧慮違法,包括新條例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林定國以《變與不變》為題撰文表示,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於本月國家安全教育日發表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談及香港時局。林定國稱,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能變、可變、需變的」,則是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體現上述的核心價值觀和目標。他稱,剛訂立的《條例》就是一例,法例補上國安法律的「短板」,沒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
林定國昨天還在社交媒體發文指,《條例》立法過程嚴謹,政府認真回應議員質詢,亦適當地提出修正案,回應持份者的意見。他指,在判斷一條法例是否足夠清晰時,要整體考慮構成罪行的所有元素,顧及這些定罪元素之間的關連及關係,而非抽出個別元素或字眼就指控整個罪行含糊。
他又指,《條例》符合國際人權自由標準,例如《條例》回應傳媒業界的期望,加入「公眾利益」作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答辯理由。此外,他也指,《條例》加入措施保障「無辜第三者」(innocent third party),免受疑犯或潛逃人士的行為影響。《條例》的執行設有制度上的保障,杜絕濫用的情況,例如需要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能進行檢控。香港有獨立的司法制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所有案件都在香港審理,終審權也是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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