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激進組織「屠龍」小隊部份成員及其他人計劃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時,在灣仔軒尼詩道準備2個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店舖引誘警方到場後引爆小炸彈,安排槍手於高處射擊警員,促使警員走向大炸彈再引爆,而大小炸彈分別可導致方圓超過100米及400米人士喪命。律政司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提訊,正選出陪審團,預計案件審期60日,至7月18日。
法庭最終抽出3男6女陪審團,張官在庭上表示,本案審訊為期60日,預計會審至7月18日,但不保證能準時完結,而為了減少對陪審團造成的不便,審訊將於每天8時45分開庭,審至下午約1時45分,中途會有兩次小休。張官另提醒陪審團,不得與其他人討論本案,如果在離開法庭後遭人接觸及試圖干擾,應通知法庭。
本案6男1女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6男被告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串謀上述人士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指她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將會用作恐怖主義行為。
7名被告均否認上述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