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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宣誓條例生效 為公職者定明確標準
來源:文匯報    2021-05-21 08:14
《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識港網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條例》今日(21日)刊憲公布,之後正式生效。

林鄭月娥說:「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明(今)日正式刊憲生效的《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準,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特首簽署經立會通過的《條例》。

《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特區五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條亦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

特首:完善安排和違規處理

《條例》旨在準確落實《解釋》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條例草案》在今年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在本月12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林鄭月娥說:「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我們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條例》完善了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