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自2016 年國家“十三五規劃”首次提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經過逾兩年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和持續醖釀,各項利國利港利民的政策正在穩步推進。去年5月,立法會也就“加強區域合作,共建粵港澳大灣區”的議案進行辯論,最後通過的議案措辭包括了34項政策建議,可謂林林總總,包羅萬有。其中,我主要提出三項建議,包括構建大灣區“一小時生活圈”、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和16EC條,以及在香港設立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
構建一小時生活圈
首先,構建大灣區“一小時生活圈”,必須要有便捷的跨境交通基建。香港於去年相繼開通了兩個萬眾矚目的跨境基建,即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而蓮塘/香園圍新陸路口岸預計也將於今年落成,這些都大大便利兩地人員往來,從而吸引越來越多的港人到大灣區創業、就業、上學、旅行,以至養老。
當然,只有便捷的跨境交通基建還是不夠的,特區政府亦應該帶頭做好民生福利的配套工作。因為政府掌握了絕大部分的福利資源,唯有提供有利可圖、有志可伸的切實誘因,才能鼓勵港人參與大灣區發展。過去商界一直面對俗稱“錢不過界”的問題,即是說很多政府資助項目只限於本港業務,一旦跨出本港就無法享用。相比之下,社會福利署於去年4月1日起,將本來適用於長者返回廣東省養老的“廣東計劃”,再推廣至福建,說明特區政府在福利領域逐步打開“錢不過界”的缺口,實現跨境運作。
至於醫療問題,本港的醫療券計劃早於2015年率先在港大深圳醫院試點,便利深圳居住的港人長者直接在當地就醫,這些都是“福利過界”的很好例子,而且政府已經帶頭嘗試在做了。下一步,政府要擴大“跨境福利”的適用範圍,例如只供港人居住的公營房屋可不可以建在大灣區呢?可不可以為那些需每日乘搭高鐵往返兩地的僱員,提供跨境交通特惠津貼呢?凡此種種,都有賴於特區政府“拆牆鬆綁”,做好“福利跨境”的促成者和推動者角色。
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
其次,在推動港商參與大灣區建設的問題上,工業界多年來建議政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令廠商可就其境外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申領免稅額,一直不得要領。而政府所持的理由是,該建議可能被視為鼓勵廠商透過轉讓定價安排轉移公司利潤。我認為,政府這種“無意修例的態度”,恰恰反映出思想的僵化。香港納稅人擁有機械人和機器或無形資產的產權,供境外企業(第三方)使用,無理由因此喪失稅務折舊和扣減。
現今的生產模式,並不是由自己一方可獨力製成。以項目研發為例,往往不容易獨力完成,而需要跨地區合作。就像目前的生產價值鏈一樣,需要分工。從商業實務角度而言,企業會否為了取得香港部分的稅務寬減,而放棄整體性的業務開拓,把所有進行研發創新的環節,悉數搬到香港進行?把分工的優勢效果完全放棄,實在不智。我希望政府可以重新思量,為“反避稅的原則”加入一些彈性考慮元素。
充分利用香港在國際仲裁服務的優勢
第三,我認為要利用香港在國際仲裁服務的優勢,爭取香港成為大灣區解決法律糾紛及商業合同爭議的仲裁基地,並把這種區域合作的仲裁模式向國際推廣。
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於2015年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全球仲裁機構中排名第三,僅次於倫敦和巴黎這兩個傳統的國際仲裁中心。同時,香港還被評為歐洲以外仲裁地的首選,以及在過去五年內發展速度第二快的仲裁地方。其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早已在1985年設立,旨在處理跨國的商業糾紛。它不但是亞太地區歷史最悠久的仲裁機構之一,近年處理過的仲裁案件數量更是亞洲第二,在2015年更在上海自貿區開設代表處,成為第一家在中國內地開設代表處的境外仲裁機構。
目前的問題就在於如何利用既有優勢吸引更多內地和境外企業在涉及“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商業交易中使用香港的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而這就應該成為特區政府和香港法律及仲裁業界在未來一段時間努力進取的著力點。就此,我有下列兩方面的建議:
一方面,充分利用香港在國際仲裁服務的優勢,積極應對國際貿易衝突有加劇之勢,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領域運用仲裁解決爭端。最近美國主動挑起的與中國貿易衝突,已經蔓延到科技領域,引起大家對知識產權的關注,例如“專利”、“商標”、“版權”及“工業知識”等。我認為,在香港進行仲裁的爭議不僅涵蓋在香港註冊或存在的知識產權,亦應該涵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或存在的知識產權。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可牽頭與內地相關部門聯繫,落實與內地相關仲裁機構的合作。例如,以香港為基地,構建新的“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仲裁中心”,藉此理順兩地的仲裁制度,取長補短,發揮更大的協同效應。
說到底,大灣區將粵港澳三地的地理空間與經濟發展聯繫起來,透過緊密的區域合作,達至國家所設定的戰略目標。香港自身擁有的各項固有優勢,除了傳統的金融、貿易、航運等領域,我們在創新科技發展也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對於優勢產業,香港更應該當仁不讓,爭當領頭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