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為便於專業記者更好地開展採訪工作,警方近日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27日)在網誌中表示,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他強調,警方這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亦無損新聞自由。
張建宗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的 「傳媒代表」定義,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同時,亦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修訂《警察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
張建宗指出,事實上,警方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會盡量配合傳媒工作。為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能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張建宗強調,本屆特區政府自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新聞自由,並與傳媒密切溝通。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政府在本屆任期開始時,迅速檢討網媒採訪安排,並由2017年9月19日起,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
《警察通例》經修訂後,「傳媒代表」是指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overnment News and 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目前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港和國際傳媒,當中純網媒就有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