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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候選人須依法簽署聲明
作者:周偉立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0-07-17 09:28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明日開始,選管會昨提醒候選人必須簽署提名表格上的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識港網訊】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明日開始,選管會昨提醒候選人必須簽署提名表格上的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管會又指,香港國安法亦訂明參選人要依法簽署相關文件擁護《基本法》。

  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早前有人表明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時,不會簽署確認書。選管會昨日回應傳媒查詢表示,《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內,簽署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在2016年,社會上有人(包括候選人)發表一些與「一國兩制」不符的言論,為提醒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聲明時,清楚明白有關《基本法》的條文,以及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選管會自2016年立法會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今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亦有此安排。

選管會表示,法庭早前就確認書的案件判詞,已述明選管會有權發出屬非強制性的確認書,候選人可以自願性質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一併遞交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有關案件亦確認了選舉主任有權就候選人在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以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此外,選管會稱已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第6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提名有效與否取決選舉主任

選管會重申,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可尋求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供額外資料。選管會並無權,亦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管會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選管會會繼續致力以公平、公正和誠實為原則舉辦公共選舉。

责任编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