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列明警務處國安部門辦案時可採取七項措施,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日前就有關措施訂明實施細則,昨日生效,攬炒派即聲言這是「擴張警權」,更聲言有關細則「偏離香港過往保障人權的做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反駁,這是錯誤理解法律的說法。她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已賦權警務處的國安處在調查時可採取這些措施,是絕對的權力,是次制定實施細則反可清楚說明有關措施在什麼情形下、要滿足什麼條件、由誰批准才能使用,「這是令我們更可以保障人權,市民亦可以安心。」時間與事實會證明有關措施會嚴謹使用,她相信一般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七項措施,包括執法部門可搜查處所、限制疑犯離境、凍結或沒收犯罪財產、要求移除危害國安信息等,日前公布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指出採取措施的情況及要求,如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等。
林鄭月娥昨日在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表示,實施細則並無削弱人權,「如果有人認為昨(前)天公布的是擴大警權,這是錯誤理解法律。」
指細則不受司法覆核
她指出,國安法已賦權警務處的國安處可以使用七項措施,「如果我們不寫這些實施細則,這些權力和措施差不多可以說是絕對,但正正由於我們覺得應該按着在國安法總則中的第四條,我們要盡努力去保障和尊重人權,所以我們制定了這套實施細則,就着在(第)四十三條的七項措施裏,每項措施的應用,我們都有清楚的細則,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使用,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使用,甚至是由誰來批准才可使用,這是令我們更可以保障人權,市民亦可以安心。」
林鄭月娥重申,實施細則不受司法覆核,並強調在香港國安法上,中央高度信任香港特區和特區政府,特區政府一定會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保障國家及香港的安全,並提醒一些往日的激進分子,不要、不應該以身試法,後果是相當嚴重。
她表示,有了國安法,不但不會破壞「一國兩制」,反而令「一國兩制」更有生命力,可以按着香港人的期盼,在長期的穩定繁榮下貫徹落實執行。
妙答「不刪報道」保證
被問到措施中移除信息一項會否有助針對「起底」警員的問題,林鄭月娥重申,有關措施只會用於防範、制止、懲治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而非特別去針對某些群組,若網上信息與此無關,則不可以隨意使用有關新措施。「最重要的是讓時間和事實來證明,當大家看到它是用得很嚴謹,亦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大家就會減少疑慮,一般市民是不會誤墮法網的。」
香港外國記者會發信要求保證在國安法下記者可報道任何議題,不會被要求移除任何報道,有記者問林鄭月娥能否就此作「百分百保證」,她回應說︰「若外國記者會或所有香港的記者能給我100%保證,不會觸犯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任何罪行,我也可以這樣保證。」她坦言,傳媒未來會否作出任何行為,不是她能保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