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昨日刊憲公布,並於今日生效。特區政府刊憲報告指,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30日正式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於同日晚11時刊憲公布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細則確保懲治罪行保障人權
昨日,行政長官於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本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發言人指,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內容包括7項(見表):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等。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未按令刪危害信息者罰10萬囚1年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
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至於其他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實施細則符合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政府代表今於立法會講解國安法
政府代表今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