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東莞某電子公司于今年9月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拍立得相片紙,貨物放行結關後企業自查發現價格申報錯誤,該申報不實行為涉及漏繳稅款及增值稅6.2萬元。
企業向黃埔海關所屬東莞海關申請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61號)的相關規定,電子公司主動披露符合公告不予行政處罰條件,成為161號公告生效後海關受理的全國首宗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申請。據悉,今年1-10月,廣東省內海關稽查部門共辦理主動披露作業285宗,合計補稅3.73億元人民幣。
近日,海關總署以2019年第161號公告發布《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首次對主動披露發布不予處罰的具體標準,進一步明確了主動披露制度的適用,體現了海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持續改進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
據介紹,企業主動披露制度,是指企業在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的基礎上,對照海關監管要求,通過自我檢查,主動將存在問題報告海關,海關對企業主動披露問題落實從寬處理政策的一種管理模式。該制度自2016年國務院670號令確立以來,以人性化的容錯機制,給予企業修正自身存在問題的機會;同時也作為海關後續管理環節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有效促進海關監管與企業自律的有機統一。通過推行容錯機制,釋放紅利,引導企業自律,提高企業內生發展動力,優化市場環境,實現雙贏。
面對主動披露制度,或許有些企業還是心存疑慮:“主動披露是否就是自投羅網?”“如果不主動披露是否就能僥幸逃脫?”……前述提到的海關總署161號公告,正是消除企業上述顧慮的一顆“容錯定心丸”。
據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稽查處副處長楊瑞麗介紹,“161號公告”第一次向社會公布主動披露不予處罰的具體標準,對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披露的,不再設定漏繳、少繳稅款金額和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稅款比例的標準,鼓勵企業盡早披露;對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主動披露的,規定只要滿足一定金額或比例的標準之一即可,且金額作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進一步激發企業用好主動披露的積極性。此外,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被認定為主動披露的情況下,且企業主動披露後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等規定。
某跨國公司進口采購涉及關聯交易和特許權使用主動披露的情事則更具代表性。據黃埔海關稽查處經辦關員介紹,該跨國公司本月初主動向海關披露,其進口的成型機、部分模具采購自德國某公司,且兩者同為第三方控股,該部分采購構成關聯交易,從上述關聯方進口的集團自產設備等可能涉及特許權使用費。
經核實,截至12月5日,海關未對該企業實施稽查,也沒有掌握與該企業披露事項相關的違法線索,且企業主動披露情況屬實,不存在披露嚴重失實或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情形,稽查人員認定可以適用主動披露。稽查人員介紹,該跨國公司的關聯交易經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業平均利潤水平進行評估,參照評估結果采用合理方法進行價格磋商,重新調整確定成交價格,補征稅款256萬元人民幣。至于特許權使用費部分,經認定並分攤計算,涉及少征稅款239萬元人民幣。最後海關認定,對該公司漏報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違規行為,鑒於其如實向海關主動披露,且積極配合海關稽查補繳相關稅款,對其上述行為不予移交緝私部門,作追征稅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