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昨日,深圳市交通管理局透露,最新版《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施行。記者獲悉,《辦法》要求網約車加強信息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等科技手段在執法領域的應用,主管部門可以將政府監管平臺數據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解決取證難的問題。
“兩證”互認減少從業限制
據介紹,《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一百八十五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於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刪除了燃油小汽車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規定,明確新註冊的網約車須為純電動汽車,確保網約車條件不低於巡遊車。同時,刪除了《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約車業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特別規定。
此外,為了給駕駛員提供就業便利,減少不必要的從業限制,根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有關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互認的規定,《辦法》規定“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互認,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直接跨類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司機存在不恰當行為應立即停止營運
《辦法》同時強化網約車經營者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結合投訴、舉報等情況加強對駕駛員身心健康和資質變化等情況的動態管理。發現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情況,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並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還要求網約車經營者公布服務評價體系,明晰乘客對駕駛員服務質量評價的渠道。建立駕駛員申訴處理制度,對乘客不遵守乘車規定的行為,明確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因此對駕駛員實施經濟處罰或者其他限制措施。要求網約車經營者向約車人全面、真實、準確披露約車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徑3公裏範圍內的待約車輛數量和計價規則,保障約車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政府監管平臺數據可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辦法》還要求必須建立網約車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對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實施誠信管理,嚴重失信者,相關管理部門可采用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資質資格、不予行政許可等行政性約束措施和其他必要的聯合懲戒措施。要求參照《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要求,將平臺儲存的業務數據保存期限從原來的2年延長至3年,優化乘客維權保障制度。修改《辦法》原第三十六條“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第五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和第五十五條“車輛所有人”等表述,結合執法實際,將處罰對象擴大至租車公司、實際管理人等違法行為人。
此外,《辦法》提出,為適應出租車客運電商行業發展形勢要求,加強信息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等科技手段在執法領域的應用,主管部門可以將政府監管平臺數據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解決取證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