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粵港澳大灣區增加港人發展機會,亦會有港人選擇在大灣區置業,但他們面對土地使用期限、資訊混亂,甚至是損失金錢等問題。工聯會昨日提出系列建議,包括特區政府與大灣區各市政府建設公共應用資訊平台;放寬港澳等民眾的限購措施;加強特區政府駐內地城市辦事處的職能;檢討《地產代理條例》;以及特區政府與內地部門加強對違法銷售行為的規管。
居住與商業用地年期限有異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及工聯會中山諮詢服務中心主任潘志輝昨日舉行記者會。陸頌雄表示,自國務院在2月公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後,為港人開拓更多機會,亦稱會有港人選擇在大灣區置業,然而當中仍有不少問題。他舉例稱內地的土地有「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前者使用期限為70年,後者則只有40年;而在土地期限屆滿時,「居住用地」的契約會自動續期,代表物業擁有者可永遠地在該土地上使用自己的房產;其他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則沒有相關規定,甚至有機會被收回土地,賠償安排也受影響。
潘志輝稱,港人對於內地的土地制度未必了解,而且資訊混亂,有些買家會依賴地產經紀提供信息。他稱工聯會曾收過求助個案,涉及內地10多個商場、逾1000個小業主。他說這些業主在內地購買被分拆商場的「格仔舖」,每個價值約20萬元,但未能得到房產證,故此不能使用,令他們造成損失。
提加強資訊銷售規管等建議
工聯會有5項建議,一是建議特區政府與大灣區各市政府加快建設互聯互通的公共應用資訊平台,讓大眾了解物業、土地等相關資訊,長期保持政策改動的通報和更新;二是針對長期在內地居住、工作的香港、澳門、台灣民眾,放寬他們在大灣區城市的限購措施,使他們以更低甚至免除社保年期要求,得以購買一套物業,並可加強限售的規定以防炒賣;三是加強特區政府駐內地城市辦事處的職能,協助在內地誤墮營業陷阱的買家,向市政府相關單位追究肇事公司及經紀。
第四,是檢討《地產代理條例》,要求在香港銷售境外地產的代理公司及從業員都要領取牌照;最後,該會建議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增加合作和溝通,加強對各種違法協議及銷售行為的規管,加強聯合執法,對虛假信息建立通報和澄清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