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父親節,潘曉穎的父親又一次陷入了悲痛之中!
就在昨天(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特區政府決定暫緩修訂《逃犯條例》的工作。
這就意味着,殺害女兒的「兇手」陳同佳無法移交到台灣受審,陳同佳將被釋放。
一場難以追究的人間悲劇
此次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直接導火索是去年發生在台灣的一起命案。
爭吵發生的那一瞬間,20歲的潘曉穎怎麼也不會想到,鮮活的生命將會伴隨這次台灣之旅一道戛然而止。
2018年2月13日,香港少女潘曉穎與男友陳同佳到台灣遊玩,情侶倆入住台北市大同區紫園旅社,預計2月17日返港。
在家等待女兒歸來的潘父遲遲未見女兒返港,急找陳同佳問女兒下落,陳同佳稱,在台灣和女友吵架,負氣後各自離開。
潘曉穎母親3月5日向香港警署求助,並在11日到台北向大同警分局報案。警方調閱紫園旅社監視器,發現2月17日上午,陳同佳獨自退房往台北捷運站前進。此時,不見潘曉穎身影。
台北刑事局警察局兩岸科隨即聯繫香港警方,經香港警方將陳同佳逮捕後,陳同佳承認將女友殺害,並藏屍在行李箱內,搭捷運到竹圍站附近棄屍,隨後離境返港。
台北市警方獲接香港消息後前往竹圍捷運站尋找潘曉穎遺體。據當地媒體報道,警方當時喊着「潘小姐,請快讓我們找到,讓我們送妳回家。」語畢後10分鐘就找到潘曉穎。
由於事發已多日,潘曉穎屍體皮肉腐爛嚴重,肢體大部分已經可見白骨,衣服也經日曬雨淋殘破不堪,因此初步無法以肉眼看出致命傷在何處。
香港警方調查發現,陳同佳曾在2月17日拿潘曉穎提款卡提款約2萬台幣,20日也在香港提領3萬多元台幣。陳同佳訊問時坦承偷了女友提款卡。警方表示,在陳同佳退房後並沒有接獲飯店反映有血跡,研判是兩人在房內有口角,男方在氣憤下將女方勒斃。
事後,網上瘋傳潘曉穎生前已懷有身孕,且曾找閨密談心,男友懷疑其劈腿,雙方爆發爭執,不排除情緒失控殺人。
台灣媒體也曾報道,當地法醫人員在檢驗時發現女子腹部有另外一組DNA,初步證實一屍兩命的傳言,並從死者遺體已經腐爛的腹部中挖出1根約2厘米的骨頭,經DNA檢驗確認與潘女是直系的關係。
潘曉穎生前多次在臉書上秀恩愛,2107年11月寫下「他說我是他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女朋友啊」,2018年2月8日也在高雄旗津開心合照,16日還在臉書高調的說:「我曾度過最棒的情人節是『This year』」,不料卻在隔天慘遭男友殺害,成了潘曉穎最後的遺言。
潘曉穎台灣慘死一案震驚台港,但案發地點於台灣,疑犯身處香港。在港台沒有引渡條例的情況下,香港檢方無法以殺人罪起訴他,也不能將其移交給台灣警方。如果他不回到台灣受審,他的殺人行為就「不會被判刑」。目前,香港檢方僅以陳男返港後盜用女友信用卡的「竊盜罪」,以及處理潘女手機、相機等物品的「處理贓物罪」起訴。
香港如何處理引渡申請?
殺人嫌疑犯難以被追求刑事責任,癥結在於現行《逃犯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於1997年4月25日發布實施。從回歸以來21年的司法實踐看,該條例在貫徹落實中存在着三個方面的顯著問題。
一是阻礙香港與內地及港澳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使得香港某種意義上成為「逃犯天堂」。
該條例的導言部分,明確了移交逃犯安排「(a)適用於(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而作出的。」
今年兩會期間,原公安部副部長、現全國政協委員陳智敏,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表示,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多達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但受到《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並不能將這些逃犯移交內地。
查詢香港立法會資料發現,2016年香港特區政府曾書面答覆議員,因內地-香港兩地法制差異,有關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討工作須小心進行,各項細節要仔細審視。由於沒相關法例授權,故在相關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大陸。
二是港人在未簽訂雙邊協定的國家及地區發生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極大困難。
根據《逃犯條例》規定,香港只能向簽定雙邊協定的國家及地區移交逃犯。經筆者查詢,目前香港只與英國、新加坡、新西蘭、馬來西亞、法國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仍未與其他100多個國家及地區達成雙邊協定。
同樣是在2018年,發生了一起港人在泰國被劫持事件。
5月6日晚,陳女士在曼谷素汪那普國際機遭到5人綁架,她的家人分4次支付總計200萬元的贖金。未曾想,歹徒收到贖金後沒有釋放陳女士,反而再次向其家人索要100萬元,丈夫無奈之下于18日報警。19日,綁匪將陳女士釋放,其中1名疑匪提前逃回香港,香港警方接報後介入協助。但同樣由於《逃犯條例》的漏洞,這位疑匪得以逃避泰國法律的制裁。
三是一些在港犯案後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嫌犯,也因為沒有引渡安排,港府無從引渡他們來港受審。
2016年,香港1名男子被2名外籍人士殺害;2012年,香港紅磡海面發現一件行李箱,裡面裝着一名僅穿內衣褲女性的屍體,其同居男友「猩猩「有重大嫌疑;2007年,香港仔一間美容院女院長,疑因與中醫師同居男友出現金錢糾紛而遭殺害,並藏屍行李箱內棄於赤柱黃麻角道近富豪海灣山邊。這幾起殺人命案,均因嫌疑犯逃往海外,至今逍遙法外。
一次次發生的人命關天的案件,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迫切要求修訂《逃犯條例》,讓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案件掀移交逃犯修例
為更好處理香港男子台灣殺人個案,同時推動修補法律漏洞,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建議對相關法案進行修訂。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大公報》撰文,對相關修訂建議作出解釋。
李家超稱:
「這一立法建議,是以同一標準、互相尊重的原則,讓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協定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在雙方同意下,用單一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單一個案移交只是過渡性以填補制度法律漏洞的特別安排,不適用於有長期協定的地方,長期協定仍然是主要和主體的移交逃犯安排。現時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要讓香港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以個案形式處理協助及移交請求,我們必須取消這限制。」
從具體程式上看,「政府建議仿效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交程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英國是由內政大臣簽發,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長簽發。」
同時,這些單一個案,必須符合《逃犯條例》內所有人權保障,包括逃犯涉及的罪行須在當地和香港同屬刑事罪行,屬於條例中規定的46項嚴重罪類,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等等。
在具體個案處理中,「行政機關及法庭會分別嚴格把關。首先,行政機關如認為請求方不符法例內的保障或規定,會即時拒絕請求。第二,如行政機關認為應啟動程式,會把案件交由法庭聆訊,法庭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以作拘押令,法庭會立即釋放疑犯,行政機關不可移交。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包括政治迫害、請求方以其他罪行作包裝等,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又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由此可見,保安局提出的修訂法案,實際上是一案一報、特事特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彌補了現有法律中的明顯漏洞,能夠讓罪犯繩之以法;又避免了大規模修改法律所要消耗的巨大人力、物力、財力和種種現實困難,是現行司法制度下較優的選擇。
反對力量聯合狙擊法規修訂
隨着修法進入實質性軌道,圍繞修法的鬥爭非常激烈。草案於今年四月在立法會完成首讀,並定於6月12日進行二讀。
為阻礙修訂《逃犯條例》,香港反對勢力使出了很多毒辣的招數。
香港反對派極力渲染恐慌氣氛,聲稱修法會成為內地要求香港引渡「政治犯」的藉口。非法「佔中」黑手黃之鋒撰文,聲稱修法「將徹底破壞一國兩制對港人的法律保障……屆時若有台灣政界人士被北京政府定性為干犯中國大陸的罪行,只要該人在香港過境、逗留或旅遊,都有被引渡(移交)至中國大陸的可能」。
此外,一些「港獨」與「台獨」同流合污。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反對派,多次與「台獨」政黨「時代力量」就修訂《逃犯條例》進行了會面。3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時代力量「的臨時提案,要求陸委會及法務部積極與港府進行協商,以制定適用範圍僅限於台灣及香港的逃犯引渡協議。
「香港眾志」多次圍堵、暴力衝擊兩名到區議會交流的特區政府問責官員,到3月15日再衝擊特區政府總部,異常「勇猛」。
近期,反對派為反修例而「全面開戰」,除了策動違法流血的暴動之外,又煽動罷課罷工罷市,給反修例的非理性熾熱氣氛火上澆油,增加壓力逼政府撤回修例草案。
6月15日,林鄭首先宣布港府決定暫緩修例工作,相應的立法會修例工作也會暫停。有台灣記者追問港府日後如何處理「台灣殺人案」,林鄭表示,花了很長一段時間才尋找到今天的方案,但現在看來,這個方案在兇手陳同佳出獄前沒有可能做到,現在特區政府沒有法律基礎來按照台灣的要求移交疑犯。
雖然,港府並未完全放棄努力撤回修例。但修例一事暫緩,相應的立法程式也就暫停了。昨天,有台灣記者追問日後如何處理「台灣殺人案」,林鄭月娥凝重地承認,「目前沒有法律基礎與台灣當局商討移交疑犯安排。」
這就意味着,最早10月,渣男殺人犯陳同佳將被釋放,並可能就此逍遙法外……
今天,2019年6月16日,父親節。在萬千子女回饋感恩如山父愛的日子裏,一座號稱東方之珠的城市,被挾持着,踩踏着潘曉穎父親丶家人早已碎破的心!
對不起,潘爸爸,這座焦躁的城市,欠您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