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法官中午完成聽取控辯雙方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時效的陳詞,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周五早上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
案件由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黎智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穎彤代表,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則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黎智英今早由六名懲教署職員押同進入法庭,他坐在犯人欄內,雙臂交叉抱於胸前,戴上耳機安靜旁聽,左右各有一名懲教署職員負責監管,前方亦有一名懲教署職員看守。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繼續列席在控方律師團隊後排,在法庭正庭內親身旁聽及觀察內庭情況,聽審期間亦有抄錄筆記。
案件昨日開審時,辯方首先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涉及被告黎智英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已超過半年檢控時限,爭拗控方是何時開始提出檢控,以及犯罪後半年的檢控時限何時到期,以評估控方提出檢控時是否已超過檢控時限。辯方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指明控方所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以首篇文章發布於2019年4月1日,最後一篇發布日期在2021年6月24日計算,6個月後便會超過檢控限期,而控方要到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把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已超過檢控期限4日。
其中爭議在於《刑事檢控條例》第 11 條提到「開始進行」檢控,「開始」一詞應以黎智英被帶上庭一刻起計。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日重申,根據條例字眼,開始提出告發,則屬提出法律程序;當控方提出加控並將黎智英帶上法庭當日,已屬提告。
辯方呈上有關煽動罪的立法歷史,辯方及法官李運騰指找不到條例最初版本,不知道立法機關何時開始在條例中使用「開始」一字。辯方指出,條例中的「開始」字眼,已反映立法原意,訂立6個月的檢控時限,避免檢控不公。辯方重申,考慮到公眾利益,當有人干犯煽動罪,需要迅速檢控。
代表三間《蘋果》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表示,沿用黎智英一方的書面陳詞,認為「開始」及「開始、提出、制定」檢控,需要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在法庭中聽取控罪,而公司代表在2021年12月28日缺席聆訊,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訊並聽取控罪,故認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檢控,足足超過檢控時限2個月。
控方回應有關爭議,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有關「串謀」行為性質具持續性,需要考慮在2019年4月1日、即首篇涉嫌煽動文章當日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停刊期間干犯的相關罪行。控方又指,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時,已是「提出檢控」。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