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3月20日在深圳舉辦的「香港商會會長交流會」,就最新出台的《個人所得稅法》、《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及《外資十條》修訂版進行解讀及交流,讓香港工商界進一步了解內地就稅收、投資及科技所作出的改革及優化措施,亦提供了一個互動平台。
稅務居民新定義
1月1日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就稅務居民作出新定義,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住所的居民,乃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為學習、工作、探親及旅行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之後必須返回到境外居住的個人,被界定為無住所的個人。有住所的居民,不管居住日數,要徵收境內境外收入;而無住所的居民,只要一個納稅年度住不滿183天,就只須繳付境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內地的非居民個人收入,扣除可減稅的支出,稅率由人民幣3000元的3%到超過80000元的45%,是一個比國際水平為高的稅率。關於183天的計算方式,出席的業界殷切提問。有與會人士聲稱,一些歐洲國家以一名人士午夜12時是否停留在當地來計算為一天,而廣東省稅務局代表則表示以他或她是否停留24小時作準。舉例,此人士於中午到達內地而第10天中午離開內地,則只算在內地逗留了8天。有專業人士提出「常設機構」的困惑,因為一旦辦事處被認為「常設機構」,就會成為課稅的企業單位。其實「常設機構」有三方面的特性,即固定性、持續性及經營性。如果該辦事處對總機構只有準備性及輔助性的服務,則其運作沒有經營性,不能當作「常設機構」。筆者認為「常設機構」的定義要簡化,以免專業人士如建築師及律師墮入稅網。
港資待遇與「外資十條」
有關「外資十條」的修訂版,對外資作出以下優惠措施:擴大市場准入領域、加大財政獎勵力度、加強用地保障、支持研發創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障及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等。例如,容許外商獨資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製造、國際海上運輸及其他重要行業。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外資新項目、總部項目等,按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為人民幣1億元。世界500強公司如有投資項目,視其貢獻及金額,最高亦為人民幣1億元獎勵。筆者認為這些獎勵太偏重大企業,對於一些優質及有環保與社會責任的中小企業,應該一視同仁。出席業界提出港資與外資是否有別,可否全數享受外資待遇。其實港資與外資不可能對等看待,正如香港有CEPA之利,港資貨物及服務在內地受到厚待。筆者認為港資地位與待遇可參照「外資十條」來辦理,但在具體執行上,可以寬鬆處理及特事特辦。例如一家香港註冊的港資企業,其資金證明全部來自外商,則可作外資處理,享受外資優惠。
扶持科技企業
科技創新乃今次新法規的亮點,尤其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有特別的扶持,除了稅務減輕外,亦給予「稅收反哺」,降低成長初期的成本負擔。同時擴大創新券的規模及適用範圍至內地各省及港澳地區,購買創新創業服務。有關支持研發創新的最高財政資助,省級新型研發機構1000萬元;博士後及兩院院士工作站各100萬元及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項目200萬元。為提升大灣區科研水平,省政府推進建設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財政獎勵及稅款差額補貼,凝聚各方人才。
今次交流會,標誌了內地對未來經濟的規劃及方向,較為傾斜於大型外資及高新科技的企業。其實一些有實力的傳統製造業,仍然是內地的經濟砥柱,在中美貿易摩擦的氛圍下,需要加以扶持,以免遷廠撤資。有出席業界提出企業傳承問題,有意交棒予下一代經營,但廠房年期只剩下數年,前景不明,窒礙長遠發展。地方政府要盡早作出城市規劃,分配工商用地。而在工業用地上,採取較彈性寬鬆的方式,有助港資的中小企業繼續留守在珠三角地區經營。另一方面,稅制要精簡,吸引外資,這是大勢所趨。
美國參眾兩院2017年12月21日已通過大規模的減稅法案,一方面精簡了個人入息稅,另一方面又減低了企業稅及方便了企業利潤回流美國本土。特朗普總統以減少稅收來籠絡選民,如要減少政府預算赤字,增加入口關稅是個不二法門。要抵消美國關稅的負面影響,內地就要簡化稅種及降低稅率,減輕中小企的成本,以應付長期的中美貿易糾紛。筆者建議在大灣區先行先試,同時配合幹部高薪養廉,亦可提振消費,推動大灣區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