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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黃大仙暴動 11人罪成還押下月再訊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2-01-28 19:14
8女4男涉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遊行被捕,被控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早(28日)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眾被告須還押看管;一名23歲女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識港網訊】8女4男涉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遊行被捕,被控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早(28日)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眾被告須還押看管;一名23歲女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在裁決時指,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涉事一段龍翔道有逾百上千黑衣「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在場對峙叫罵,組成傘陣佔據行車路架設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構成暴動。當時黃大仙中心南北館天橋下行車路上有障礙物,規模不小,地上被掘出大量磚頭,是暴動對峙的重要據點,該處雖然四通八達,當時卻猶如小戰場,而本案12名被告全部在附近被捕。

法官表示,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着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而眼罩和防毒面具等均為「示威」必備物品。法官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壯大聲勢,恃人多勢眾對抗警方,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對於第11被告劉智峰,李官指,其所屬的聖約翰救護隊當日沒有派遣他到場,而被告身穿顯眼背心,身上有大量生理鹽水及紗布,明顯擔任急救員,令暴徒知道有急救服務提供。認為被告不只成為其中一份子對抗警方,更作為後盾及支援為不適者提供協助治療,增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智峰如戰爭時的「軍隊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至於第12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身穿黑衣短袖T恤和黑色長裙褲,背長度過腰的斜孭袋,衣物明顯與「示威者」不同,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兩罪不成立。

12名被告依次為21歲譚鈞朗、16歲鄧有釗、18歲方銘、19歲楊泳儀、18歲卓巧珠、17歲郭晞桐、22歲鄧茜芸、19歲戴珮玲、21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4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傑、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方銘和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责任编辑:s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