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日前发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擬明確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征收。征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20年8月3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舊住宅區滿20年方可申報更新。合法舊工業區和商業辦公區建築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住宅區建築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更新:需落實規劃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年久失修或經維修后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后亟須拆除重建的。對于建成年限不足的舊工業區、商業辦公區、舊住宅區,經鑒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時,舊住宅區所在地塊,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95%以上且佔總人數95%以上的業主同意。自发布征集意願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未達到城市更新意願要求的,3年內禁止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補償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定最低搬遷補償標準,采用產權置換、貨币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舊住宅區合法建築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由權利主體自願選擇。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舊住宅區的更新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申報,企業不得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願征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否則可被處以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征求意見稿》也提到,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市場化的城市更新,都難以完全避免個別物業權利人不願意與市場主體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問題。
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個別征收+行政訴訟”處置方案,由市、區政府對個別未簽約業主的物業實施征收和補償。個別征收模式上,《征求意見稿》擬明確,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征收。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實施個別征收的,按照套內面積1:1置換或者進行貨币補償確定征收標準。政府實施個別征收取得的物業權利,在不低于原有搬遷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市場主體重新協商簽訂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