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今年全國兩會,關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話題討論熱度不減。本報記者獲悉,民盟中央擬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提交名為《關於加強粵港澳三地法治合作的提案》,該提案指出,粵港澳合作已進入深水區,僅靠「共識性」合作已難以適應新時代下的發展變化,亟待向「制度性」合作轉化。
三地合作仍在行政協議層面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今年擬提交的提案稱,在粵港澳「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法治格局下,受到三地在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行使上差異的制約,粵港澳間的區際合作阻力較大、困難較多。
上述提案指出,目前在立法機制方面,三地合作僅停留在行政協議層面,法律約束力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新修訂的《立法法》放寬了市一級的立法權,但目前除深圳、珠海擁有特區立法權外,珠三角其他城市立法權限仍然難以滿足深化規則對接的需要。在司法合作方面,粵港澳三處不同的法域之間,尚未簽署全面的司法合作協議,粵港澳之間大量的互涉案件,司法合作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只能通過個案協商的辦法解決。在仲裁機制方面,粵港澳三地在仲裁、調解領域雖有合作,但總體上各自為戰,尚未有效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糾紛解決機制。在法律服務方面,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跨區域糾紛解決機制中所貢獻的價值仍有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灣區法治合作進程,削弱了庭外跨法域糾紛解決措施的作用。
有關規劃協議應上升為法律
提案認為,應從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推動立法機制的完善。將粵港澳大灣區有關規劃、協議上升為法律,適時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合作促進法」等區域性法律規範,通過明確雙邊及多邊合作計劃目標、方式、條件和利益保護等諸多內容,把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合作治理納入法治軌道;採取中央統一立法的模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衝突法」,作為調整粵港澳大灣區跨法域民商事交往中產生的法律適用上的衝突的基本法律,實現粵港澳不同法域的區際司法協作;調整《立法法》在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的適用,賦予珠三角九市更大的地方立法權限,允許廣東及所轄各市就《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相關政策措施制訂先行先試的地方性法規。
同時進一步加強司法合作。提案提出,由中央統一指導並作必要的授權,廣東省與港澳根據港澳基本法的規定,協商簽署三方司法合作協議,根據協議設置司法合作聯絡機構。
在三地民間爭議糾紛解決合作機制方面,提案建議按照貿易自由化、爭端解決便利化的基本原則,探索在大灣區建立統一適用的仲裁規則,共建仲裁機構,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仲裁制度;建立具有粵港澳文化特色的民商事糾紛調解中心;深化粵港澳公證合作,建立公證文書核查機制。提案還認為應加強跨區域法律服務的協作水平。提升粵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制度競爭力,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