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版
在這裏認識香港



「部門首長責任制」爭取10月落實
來源:大公文匯網    2026-04-15 09:49

【識港網訊】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清晰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落實建立責任制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下稱《調查規例》)立法建議討論文件,擬建議擴大現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讓其領導的調查小組可針對部門出現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啟動調查。委員會成員來自熟悉政府運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但多數無公務員背景,以避免「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以提升調查程序和結果的公信力。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昨日表示,政府目標在6月將《調查規例》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預期於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調查規例》透過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持續提升部門績效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將讓部門首長更主動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行政運作系統,及早發現和糾正問題,預防嚴重事故發生,提升整體管治能力,惠及市民。

根據立法建議,「部門首長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第一級調查適用於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調查;第二級調查適用於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可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機制,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大部分委員無公務員背景

發言人指出,敍用委員會主席通常是「德高望重」的前高級公務員,委員來自熟悉政府運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他們長年負責審議公務員聘任、晉升及紀律個案,而大部分委員並無公務員背景,既熟悉公務員職責,亦具公正性。這避免「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有助增強責任制的公信力。

調查小組由敍用委員會主席加最少一名成員組成,可委任支援人員協助行政工作,及獨立專家協助調查。小組有權要求受查人士提供資料文件、會面解釋、書面回答問題,可進入並視察任何由政府部門佔用的處所,或在事先徵得同意下,進入和視察任何其他處所,完成調查後將會向啟動調查機制的官員提交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相關官員通常會向公眾交代調查結果概要等。如在調查過程發現涉及刑事成分,會立即交由執法部門跟進。

 

新制不包括警務處

發言人指,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第二級調查針對部門運作的行政責任,不涵蓋純政策局制定政策的政治責任,故適用於約60個特區政府部門首長,包括除警務處以外的紀律部隊處長,以及教育局及房屋局的常任秘書長,但不包括其他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發言人解釋,這是因為教育局及房屋局的常秘分別有「教育署」、房屋署的部門首長角色,有行政管理職責,而警務處人員的調查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負責等。

發言人強調,即使責任制不適用於一般政策局的常秘,整個公務員體系仍有表現評核、紀律等行之有效機制,而所有政府已發現的問題經已有現行的問責機制處理,不會留待立法後才跟進,故問責制不設追溯力。例如政府過去在處理飲用水風波等時,會安排較高的公務員、常秘協助調查,新機制會改為由法定成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跟進,該委員會以往就公務員機制及聘用等安排提供意見,故新法例需要擴大其法定權力。

 

 

港政界人士讚可提升公務員認受性

多位政界、公務員工會代表4月14日表示,部門首長責任制所擬的調查及懲處的程序公道,既能避免「查案者同時是判罰者」,又能在問責與鼓勵做事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亦能提升市民對公務員管理制度的認受性。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常務副主席黎棟國表示,立法會文件顯示,特區政府未來對嚴重行政事故的調查工作,交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下的調查小組處理,完成後所提交的調查報告,可要求部門改善及對涉事人員進行紀律程序等。若需進一步紀律聆訊或可能作出解僱等嚴重處分,需按現行機制諮詢敍用委員會意見,但參與調查的主席及委員不得參與後續懲處討論,這能夠避免「查案者同時是判罰者」的情況。此外,報告提交前,受查人員亦會被給予機會作出書面或口頭申述,這些做法公道,亦符合普通法原則下對有關程序的要求。

他指出,過去特區政府每當發生嚴重事故,社會上難免有人猜疑政府的內部調查會否「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新問責制透過引入敍用委員會這個相對獨立的法定組織,能夠提升調查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黎棟國認為,現時政府的改革方向正確,落實好的關鍵在於執行細節與法律條文的嚴謹程度。新機制涉及通過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賦權敍用委員會調查權力,日後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訂明權力範圍及程序,避免出現模糊地帶,確保沒有漏洞,以免遭司法覆核挑戰。

 

問責與鼓勵做事能取得平衡

曾任土木工程署署長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卜國明表示,香港正需要公務員努力推動社會發展,進一步提速提效。因此,部門首長級公務員必須有空間發揮其專業判斷,若稍有犯錯就要解僱,大家便可能不敢創新,整個社會發展都會受阻。

他認為,政府在立法會文件中明確問責制的第二級調查機制僅針對「嚴重、廣泛、重複性」等大問題,這能在問責與鼓勵做事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他又認為任何制度設計需避免製造新問題,相信若新制度能保持針對性,並在實施前充分諮詢部門首長意見,定可強化治理,又不阻礙香港向前發展。

公務員總工會主席馮傳宗表示,部門首長責任制有利增加相關調查的公信力,提升市民對公務員管理制度的認受性,有力改善「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成見,樹立公務員為港履職,為民盡責的形象。

责任编辑:liangf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