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基本法23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昨日(31日)舉行三場解說會,分別約見港區人大政協、金融界及新聞界代表。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及身兼「應變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後見傳媒,並就多個坊間傳聞進行反駁。
23條立法不會改變法院定罪門檻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坊間有人對基本法23條的立法建議有誤解,誤以為政府新增多項罪行,是為了讓相關被告更容易入罪。他澄清,政府絕對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只是為了全面落實基本法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張國鈞指,考慮過香港的實際情況,包括2019年發生港版「顏色革命」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出建議針對處理香港目前或者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的法治原則仍會繼續適用,香港法院的定罪門檻不會改變,控方仍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才可判被告有罪。就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除了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亦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是否明知故犯,因此市民毋須擔心不小心或不察覺誤墮法網。
23條立法處理其他危害國安行為
對於有人質疑23條立法建議與香港國安法的部分內容重複,被告會被起訴多項罪行。張國鈞回應指,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針對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及活動,今次23條立法目標是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及活動。
張國鈞表示,一般而言,如果某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以根據檢控守則及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多項合適的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的罪責,同時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
張國鈞說,若法庭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要顧及幾項控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各項控罪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觸犯23條被送內地受審?鄧炳強:假的
鄧炳強則表示,這兩天聽到很多謠傳,聲稱在本港觸犯23條的人會被送到內地受審,但事實上違反任何本地法例的案件,都會在本地處理,不會送到其他地方;對於有人稱如果曾在內地犯法,會在香港被捉回內地審理,鄧炳強形容這個說法更加荒謬,在香港犯法就會在香港處理,有人用這些謠言「嚇」市民,隱約有2019年修理風波時的影子。他一再強調這些說法是虛假的,並予以譴責。
純粹滿足好奇心而竊密 不構成重大公眾利益
鄧炳強說,社會更多討論在國家秘密當中,與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有關都是國家秘密,若談論經濟是否犯法。他重申,觸犯23條必須是「三連中」,包括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屬於法例列明的7個領域,且要有犯罪意圖才會違法,純粹講社會經濟發展是不會犯法。
對於有金融界關注若撰寫研究報告講經濟會否犯法,鄧炳強表示,若是自己的訪問,不是政府內部機密資料,就不會犯法。
被問到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傳媒報道涉及公眾利益是否可獲豁免,鄧炳強回應指,沒有一個人可因為組織、專業或職業獲特權,無論屬於任何組織、專業或職業都要守法,不能凌駕法律。重申披露國家秘密要符合三大元素,純粹滿足好奇心,並不構成重大公眾利益,而公眾利益應否屬於合理辯解,政府會在諮詢期結束後,再決定如何草擬相關條文,但指日後即使有豁免條款,門檻都會很高。
不會改變本港政府組織及外國政治組織定義
至於社會福利團體與政治性組織合作是否違法,鄧炳強回應指,23條立法並不會改變本港政府組織和外國政治組織的定義,只是將包含範圍擴闊,包括合作社、業主立法團,或部分勞工團體等。例如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並不會在23條下由合法組織變成不合法。他強調,目前《社團條例》已列明,保安局局長若發現有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並有機會危害國安,就可以勒令禁止相關團體運作。
對於有法律學者認為「境外干預」罪的字眼含糊,關注有人呼籲沽售港元是否犯法,鄧炳強解釋,首要是要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包括失實的陳述、用暴力、脅迫等,以及達到干預效果,影響中央或香港的決策。沽空同境外勢力無關,無干預效果,是三不中,故不會犯法。
不點名指記協沒認受性
被問到今日的解說會有否邀請記協代表出席,鄧炳強表示,政府諮詢主要找有代表性及有認受性的團體,相關團體認為任何人都可以是記者,就算是一個13歲的小朋友、一個滿口粗言穢語、用鏡頭不停拍攝執勤人員評頭品足的人,該團體都認為是專業記者時,政府認為有關團體沒有代表性和認受性,因此沒有作出邀請。
被問到日後軟性批評的說話會否觸及23條,包括「係你太悲觀,我睇到的是由治及興的好處」等,鄧炳強回應指,法律是很嚴肅,23條亦是很嚴肅,如果說一句或網絡上寫一句,沒頭沒尾,這時回答是不是犯法都是太過輕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