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港網訊】建築施工聲音太大,聽得心煩意亂;樓上在休息時間裝修,擾亂生活;廣場舞的音量太高,不堪其擾……遭遇噪聲污染該找哪個部門來管?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其官網上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針對噪聲污染,該《條例(徵求意見稿)》從監管、執法、處罰等多個方面作出調整。
調整噪聲監管部門,應對執法困境
《條例(徵求意見稿)》調整社會噪聲監管部門,應對噪聲執法困境。據了解,當前,社會生活噪聲主要由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監管。但這兩個部門在實際監管過程中面臨比較突出的困難和問題。例如,生態環境部門在對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進行監管時,無法對營業性場所內及周邊人為製造的噪聲(如消費者高聲喧譁)進行有效監管;對佔道經營、無證無照經營引起的噪聲投訴缺乏管理權限。因此,《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城市管理部門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同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瞬時性比較強,需及時響應調查,因此,增設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監督管理。
鐺鐺鐺,咚咚咚,嘚嘚嘚……工地挖掘機、打樁機持續施工常嚴重擾民。《條例(徵求意見稿)》強化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全過程監管。要求建設主管部門在招投標環節即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要求,綜合利用多種手段實現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管,從全鏈條環節優化建築施工噪聲管理。
提升處罰額度,建立噪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
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效率和威懾力,《條例(徵求意見稿)》豐富了噪聲監管手段。允許制定噪聲重點監管單位或區域名單,進行重點監管。通過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等實施遠程監督管理,相關數據可作為行政處罰證據。被責令單位和個人拒絕改正時,有關部門可查封、扣押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和設施。
此外,將噪聲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噪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並增設企業環保合規要求,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開展環保合規建設。
《條例(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需監管的社會生活噪聲類別。針對公共場所,增加了公共場所管理者對娛樂、健身活動的管理責任。要求合理劃定活動區域,明確活動時段、音量、音響器材使用等要求,引導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使用無線耳麥、定向聲技術等,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條例(徵求意見稿)》參考我國其他地市的同類處罰標準等因素,提升了大部分罰款的罰款額度:建築施工噪聲超標,對施工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履行防治責任,且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滿足連續施工要求,在中午或者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