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也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必要措施。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該法針對當時香港面臨的最嚴重和最緊迫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制定了具體的罪名、刑罰和司法管轄等規定,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這些行為和活動。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使香港社會由亂轉治,恢復了法治和秩序,保障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權益,維護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的原則。但是,《香港國安法》並沒有取代《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因為,《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國安法》只涵蓋了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而其他五類行為,如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仍然需要通過本地立法來禁止和懲治。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相關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以及《社團條例》等,也只涵蓋部分相關的行為,並不能全面應對現今複雜的國家安全風險。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叛逆的罪行定義過於狹隘,不足以涵蓋各種形式的叛逆活動;《官方機密條例》中所禁止的間諜活動範圍也過於狹窄,不足以防範和懲治利用各種手段竊取、洩露或破壞國家秘密的行為;《社團條例》中就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及政治性團體作出的定義也相對狹窄,不足以防範和懲治境外勢力通過各種方式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因此,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有必要繼續推進《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構建起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需要的國家安全保障機制。這樣才能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和特殊地位。
有人可能會擔心,《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削弱或侵犯香港市民依據《基本法》所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這種擔心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在《基本法》框架下進行的,並不改變或否定《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必須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也都有類似於《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名,並且對這些罪名都有相應的刑事處罰。這些司法管轄區也都認為,在維護國家安全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進行合理限制。因此,《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不是什麼特殊或異常的做法,而是符合普遍存在並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
總之,《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仍然很有必要,並不因為有了《香港國安法》就不搞23條立法。相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對《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存在的漏洞進行補充完善,並且是在遵循《基本法》框架下進行的合理合情合理之舉。只有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才能更好地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和特殊地位,並且保障香港市民依據《基本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本網評論員 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