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部署,便利港澳台居民在東莞就業、創業、學習、生活,根據東莞住房限購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東莞實際,東莞市住建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今天聯合印發了《關於簡化港澳台居民在東莞購房相關資料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相關檔,規範境外個人購房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其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號)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東莞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前,境外個人在東莞購房執行以上檔規定。2016年10月東莞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後,境外個人在東莞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根據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東莞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東建房〔2017〕 33 號)規定,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申請住房查詢時需按規定提交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文件、家庭關係證明檔以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文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轉遞,並附漢字文本。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更加便利。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港澳交流合作,為港澳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內地發展提供更多機會,同時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可為兩岸互聯互通、經濟社會融合創造更多腹地。東莞與港澳台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密切的經貿合作,近年,東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鼓勵港澳台地區人才來莞創新創業,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重大歷史機遇下,莞港澳台合作將邁入一個新的階段。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莞就業、創業、學習、生活,東莞根據國家相關規劃綱要及檔精神,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對港澳台居民在東莞購房相關資料要求作出簡化。
根據《通知》規定,港澳台居民年滿18周歲、在東莞已領取居住證且個人名下在東莞無住房的,可以在東莞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東莞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資格的港澳台居民在東莞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需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東莞領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以及《東莞市購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況查詢記錄》。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個人在東莞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仍按《關於進一步明確東莞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東建房〔2017〕33號)執行。下來,東莞將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房地產工作相關決策部署,落實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的長效調控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